残障人士




1988年,《公平住房法》被修订,将残疾列为受保护的类别。残疾被定义为 "身体或精神损伤,严重限制了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"。不合法的政策和做法,以及设计和施工错误是残疾人最常见的公平住房问题。根据《公平住房法》,残疾人可以要求合理的便利(改变规则、政策和程序)和合理的修改(物理上的改变),以便能够充分享受住宅。歧视的例子包括。
- 拒绝允许服务性动物或情感支持动物进入物业,或收取 "宠物费"。
- 要求为轮椅或电动滑板车支付额外的押金,以防该设备对单位造成损害。
- 拒绝让租户拓宽现有的门道以容纳他们的轮椅。
- 拒绝为租户提供便利,让他们在不能再单独居住的情况下解除租约而不受惩罚。
- 要求租户为无障碍停车位支付额外费用